周口市体育局权力清单
2016年8月24日 周口市体育局
|
|
附件1
实 施 范 围
第一批共34个部门(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畜牧局、市粮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防办(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批共18个单位:市档案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盐业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供销社、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市交通路政管理处(市交通路政管理支队)、市港航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市城管监察支队、市环境监察支队。
第三批共3个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新区管委会、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附件2
清理行政职权工作联系表
部门名称:周口市体育局 (公章)
牵头科室:办公室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分管领导 |
王宏伟 |
副局长 |
8266977 |
13839496889 |
牵头科室领导 |
袁 冰 |
办公室主任 |
8266227 |
13603941871 |
工作人员 |
赵红亮 |
副科级 |
8266703 |
13033939957 |
工作人员 |
彭伟星 |
副科级 |
8266313 |
18239404208 |
附件3
部门行政职权清理目录汇总表
部门:周口市体育局(公章) |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调整意见 |
一 |
行政许可 |
共1项 |
|
1 |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二 |
行政处罚 |
共10项 |
|
1 |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2 |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3 |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4 |
|
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处罚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5 |
|
擅自进行健身气功辅导或拒不服从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处罚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6 |
|
社会体育指导员行为违规的处罚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7 |
|
裁判员行为违规的处罚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8 |
|
体育竞赛申办人申办违规的处罚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9 |
|
擅自举办体育竞赛者的处罚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10 |
|
体育彩票代销人违规的处罚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三 |
行政强制 |
共1项 |
|
1 |
|
对擅自设立健身气功工地站点,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利用健身气功从事非法活动取缔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四 |
行政征收 |
共0项 |
|
五 |
行政给付 |
共0项 |
|
1 |
|
|
|
六 |
行政检查 |
共0项 |
|
1 |
|
|
|
七 |
行政确认 |
共2项 |
|
1 |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健身气功辅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2 |
|
二级裁判员和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八 |
其他职权 |
共6项 |
|
1 |
|
组织全市国民体质监测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2 |
|
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体育业务指导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3 |
|
对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工作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4 |
|
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5 |
|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同意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6 |
|
对在全民健身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合计 |
共20项 |
|
附件4
部门行政职权清理目录表
部门:(公章)周口市体育局
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情况 |
调整意见
及理由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1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1) |
|
《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 |
临时占用设施的组织和个人 |
体产办 |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表 |
15 |
5 |
不收费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二: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体产办 |
《体育法》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2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
体产办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3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体产办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4 |
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处罚 |
群体科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5 |
擅自进行健身气功辅导或拒不服从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处罚 |
群体科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6 |
社会体育指导员行为违规的处罚 |
群体科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7 |
裁判员行为违规的处罚 |
竞赛科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8 |
体育竞赛申办人申办违规的处罚 |
竞赛科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9 |
擅自举办体育竞赛者的处罚 |
竞赛科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10 |
体育彩票代销人违规的处罚 |
竞赛科 |
《彩票管理条例》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表三: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对擅自设立健身气功工地站点,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利用健身气功从事非法活动取缔 |
群体科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 |
|
|
|
|
|
表四:行政征收清理目录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无 |
|
|
|
|
|
…… |
|
|
|
|
|
|
表五:行政给付清理目录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无 |
|
|
|
|
…… |
|
|
|
|
|
表六: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无 |
|
|
|
|
…… |
|
|
|
|
|
表七:行政确认清理目录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群体科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指导》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2 |
二级裁判员和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竞赛科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及《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表八: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组织全市国民体质监测 |
群体科 |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2 |
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体育业务指导 |
竞赛、训练科 |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第四条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3 |
对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工作 |
纪检监察室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4 |
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 |
纪检监察室 |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5 |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同意 |
体产办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6 |
对在全民健身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 |
群体科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七条 |
保留,体育局承办 |
|
附件5
部门行政职权交叉分散事项表
部门:(公章)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涉及部门 |
交叉分散情况
具体描述 |
理顺职权意见 |
主要理由 |
1 |
无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说明:1.“职权名称”指有关交叉分散职权的统称。如医疗保险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等。2.“部门行政职权交叉分散”指本部门与外部门之间存在职权交叉分散的情况,但不包括已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职权。3. “涉及部门”指同一职权涉及到的所有实施机关。4.“理顺职责意见”指本部门解决职权交叉分散的意见,要具体提出交叉分散的职权是由一个部门管理还是多个部门管理。一个部门管理的,要明确由哪个部门管理;多个部门管理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机制。 附件6
提请省政府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表
部门:(公章)
序号 |
实施部门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 |
主要理由 |
备注 |
1 |
无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实施部门”指目前省政府实施该项职权的省直部门名称。
2.“职权类别”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和其他职权。
3.“调整意见”包括取消、下放、转移、整合等。其中转移要说明承接的社会组织;下放要说明具体的下放层级;整合要说明与什么职权进行整合。
7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体产办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审 核 |
审核材料,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提交上级领导研究同意后,组成核验组,确定负责人;并通知申请单位,实施实地核验。 |
体产办 |
2天 |
审 批 |
依法作出决定;审查同意的,出具审查文件并签章。不同意的书面出具理由,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体产办 |
1天 |
发 证 |
证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体产办 |
1天 |
监督
检查
|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体产办 |
|
其他
法律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体产办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体产办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产办 |
1天 |
审查 |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体产办 |
1天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体产办 |
1天 |
决定 |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产办 |
1天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体产办 |
1天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体产办 |
1天 |
监督检查 |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体产办 |
|
其他法律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体产办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体产办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产办 |
1天 |
审查 |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体产办 |
1天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体产办 |
1天 |
决定 |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产办 |
1天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体产办 |
1天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体产办 |
1天 |
监督 |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体产办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体产办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体产办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产办 |
1天 |
审查 |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体产办 |
1天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体产办 |
1天 |
决定 |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产办 |
1天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体产办 |
1天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体产办 |
1天 |
监督 |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体产办 |
|
其他法律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体产办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处罚 |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由 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或撤销原批准文件,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群体科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群体科 |
1天 |
审查 |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群体科 |
1天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群体科 |
1天 |
决定 |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群体科 |
1天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群体科 |
1天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群体科 |
1天 |
监督 |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群体科 |
|
其他法律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群体科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5 |
擅自进行健身气功辅导或拒不服从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处罚 |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健康气功辅导的人员, 或拒不服从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健身气功辅导员,由体育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资格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群体科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群体科 |
1天 |
审查 |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群体科 |
1天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群体科 |
1天 |
决定 |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群体科 |
1天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群体科 |
1天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群体科 |
1天 |
监督 |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群体科 |
|
其他法律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群体科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6 |
社会体育指导员行为违规的处罚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六条:凡连续两年不从事社会体育工作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得申请授予高一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社会体育指导员违反第四条、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的规定,给社会体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有关的体育组织或体育行政部门邓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触犯刑法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其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应报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群体科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群体科 |
1天 |
审查 |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群体科 |
1天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群体科 |
1天 |
决定 |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群体科 |
1天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群体科 |
1天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群体科 |
1天 |
监督 |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群体科 |
|
其他法律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群体科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7 |
裁判员行为违规的处罚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具体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竞赛科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竞赛科 |
1天 |
审查 |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竞赛科 |
1天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竞赛科 |
1天 |
决定 |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竞赛科 |
1天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竞赛科 |
1天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竞赛科 |
1天 |
监督 |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竞赛科 |
|
其他法律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竞赛科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8 |
体育竞赛申办人申办违规的处罚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竞赛科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竞赛科 |
1天 |
审查 |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竞赛科 |
1天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竞赛科 |
1天 |
决定 |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竞赛科 |
1天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竞赛科 |
1天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竞赛科 |
1天 |
监督 |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竞赛科 |
|
其他法律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竞赛科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9 |
擅自举办体育竞赛者的处罚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进行处罚。”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竞赛科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竞赛科 |
1天 |
审查 |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竞赛科 |
1天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竞赛科 |
1天 |
决定 |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竞赛科 |
1天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竞赛科 |
1天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竞赛科 |
1天 |
监督
|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竞赛科 |
|
其他法律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竞赛科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0 |
体育彩票代销人违规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察室
财务室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监察室
财务室 |
2天 |
审查 |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监察室
财务室 |
1天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监察室
财务室 |
1天 |
决定 |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监察室
财务室 |
1天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监察室
财务室 |
1天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监察室
财务室 |
1天 |
监督 |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监察室 |
|
其他法律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察室
财务室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对擅自设立健身气功工地站点,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利用健身气功从事非法活动取缔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二十八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利用健身气功从事非法活动的,由体 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由体育行 政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十条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由 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或撤销原批准文件,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催告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群体科 |
即时 |
7天 |
不收费 |
决定 |
依法需要加处罚款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 |
群体科 |
1天 |
执行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群体科 |
1天 |
监督
检查
|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群体科 |
|
其他
法律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群体科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二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等级称号授予 |
第二十条 健身气功辅导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国家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地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三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群体科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审 核 |
审核材料,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提交上级领导研究同意后,组成核验组,确定负责人;并通知申请单位,实施实地核验。 |
群体科 |
2天 |
审 批 |
依法作出决定;审查同意的,出具审查文件并签章。不同意的书面出具理由,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群体科 |
1天 |
发 证 |
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群体科 |
1天 |
监 督 |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群体科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群体科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审 核 |
审核材料,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提交上级领导研究同意后,组成核验组,确定负责人;并通知申请单位,实施实地核验。 |
群体科 |
2天 |
审 批 |
依法作出决定;审查同意的,出具审查文件并签章。不同意的书面出具理由,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群体科 |
1天 |
发 证 |
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群体科 |
1天 |
监 督 |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群体科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二级裁判员和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二级裁判员:第二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第十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级运动员:第六条 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竞赛科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审 核 |
审核材料,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提交上级领导研究同意后,组成核验组,确定负责人;并通知申请单位,实施实地核验。 |
竞赛科 |
2天 |
审 批 |
依法作出决定;审查同意的,出具审查文件并签章。不同意的书面出具理由,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竞赛科 |
1天 |
发 证 |
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竞赛科 |
1天 |
监 督 |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竞赛科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组织全市国民体质监测 |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第六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
制定方案 |
市体育局制定全地区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方案,并向省体育局报送。
|
群体科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配置器材
培训人员 |
市体育局为各监测点配置好监测设备,并调试。同时开展监测工作人员培训,建立监测队伍。 |
群体科 |
2天 |
监测测试 |
测试期间由市体育局组织人员进行免费监测1-2次,完成监测任务。 |
群体科 |
1天 |
数据处理 |
监测后由市体育局将汇总的数据报送到省体育局。 |
群体科 |
1天 |
事后监督 |
对事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群体科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体育业务指导 |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项目校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项目校进行管理。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群体科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审核 |
审核材料,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提交上级领导研究同意后,组成核验组,确定负责人;并通知申请单位,实施实地核验。 |
群体科 |
2天 |
审批 |
依法作出决定;审查同意的,出具审查文件并签章。不同意的书面出具理由,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群体科 |
1天 |
发证 |
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群体科 |
1天 |
事后监督 |
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群体科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对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工作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群体科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审核 |
审核材料,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提交上级领导研究同意后,组成核验组,确定负责人;并通知申请单位,实施实地核验。 |
群体科 |
2天 |
审批 |
依法作出决定;审查同意的,出具审查文件并签章。不同意的书面出具理由,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群体科 |
1天 |
发证 |
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群体科 |
1天 |
事后监督 |
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群体科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 |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公益金管理和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益金的收取、使用和帐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
完善制度 |
完善公益金管理核算制度 |
财务室 |
|
|
不收费 |
健全制度 |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财务室 |
|
定期检查 |
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益金的收取、使用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
财务室 |
|
决 定 |
作出决定 |
财务室 |
|
监 督 |
事后监督 |
财务室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受理地点:东新区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
周口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5 |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同意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群体科 |
即时 |
15天 |
不收费 |
审核 |
审核材料,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提交上级领导研究同意后,组成核验组,确定负责人;并通知申请单位,实施实地核验。 |
群体科 |
2天 |
审批 |
依法作出决定;审查同意的,出具审查文件并签章。不同意的书面出具理由,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群体科 |
1天 |
决定 |
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群体科 |
1天 |
事后监督 |
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群体科 |
|
服务电话:0394-826622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6617 | | | | |